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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 : 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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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文艺作品的生产,促进湖南省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按照《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湖南省文艺精品的原创,资助本省经济困难的文艺家创作的具备一定艺术水准的文艺作品的出版、展览;资助没有出版过专著的本省老文艺家出版具有影响力的作品(集);资助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文艺家参加较高层次的短期进修。对具备较高艺术水准和市场潜力的文艺作品,不论其作者的经济状况如何,经过申报和评审确认,可签订资助协议,适当对其进行有偿资助。
  第三条 本基金扶持资助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设计艺术、评论等门类作品。按照各类作品的特点,资助项目分为四大类,即文艺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只资助艺术原创,不资助舞台排练)、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只资助影视剧本的创作,不资助拍摄)。
  文艺著作出版项目,包括各个文艺门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强的作品(集)的出版(含音像出版)。申报资助的文艺著作出版项目,申报时应已完成作品的创作,并得到有关出版社审稿评估同意出版的。
  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加工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剧种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等)。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展览艺术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的大型或主题性的艺术创作项目和展览活动。申报资助的展览艺术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或展览的策划文案,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创作或展览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影视艺术项目,主要指反映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现实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文化内涵,或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原创。申报影视项目,需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资助的影视艺术项目,申报时应已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启动或开始拍摄,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给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文艺家去国家有关文艺门类的高等院校进行短期培训和进修(时间2~6个月)可适当给予资助。
  第四条 建立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按资助项目分类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从省内各文艺门类中有评定资格的知名文艺家、专家中遴选若干人组成。每次开展评审时,从相应专家库中由电脑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在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章程规定,制订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审读作品。
  (三)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每年召开1至2次。
  (四)撰写评审结果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理事会,同时报省文联备案。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领取“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者填写资助申报表后,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三)基金会秘书处依据章程和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并写出审查意见。一个项目应有3至5位专家审查,必要时可增至7人。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审查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是否给予资助进行表决。应到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有效,到会评委半数以上投赞成票,为正式通过。评审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坚持标准,不搞照顾。
  (六)召开基金会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七)所有单位或个人的申报项目,一律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申报资助项目均应具有一定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本基金会只能依据项目质量及社会效益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资助。对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额度范围如下:
  文艺著作出版类,资助额度原则上为项目总经费的50%-60%,对特别困难的文艺家或知名老文艺家,可适当放宽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
  舞台艺术类,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
  展览艺术类,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
  影视艺术类,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内。
  对有偿资助项目,不受上述额度规定的限制,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有偿资助合同书。
  资助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文艺家短期培训或进行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本基金会评审委员会和理事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政府委托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由基金会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直接拨付资助款项。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署《项目资助协议》的过程中,本基金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基金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如获资助者违反协议书中有关内容,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有关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资助财务监管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所有受资助项目,都应在显明位置标注“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条本基金会保留对所有资助项目的进展和质量监管权利,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产品,本基金会可取消和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证明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合作或协办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经营性文化艺术项目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四)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在省文联机关内(长沙市八一路227号),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属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
  201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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