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散文学会您现在的位置是:湖南作家网>湖南省作家协会>文学学会>省散文学会

湖南省散文学会章程

来源:湖南省散文学会   时间 : 2021-06-08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散文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人员组成和性质:湖南本地人或者长期在湖南生活、工作、学习的外地人以及外地湖南籍人,从事散文创作、评论、研究、教学以及热心散文学会事业发展的作家、教师、理论工作者、编辑与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专业性省级社会团体。本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真善美,推动散文创作,活跃散文学术研究,为繁荣和兴旺湖南散文事业作出贡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186号毛泽东文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坚持正确的散文创作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和湖湘优秀文化传统,支持和鼓励会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为繁荣湖南文学事业做出贡献。

(二)发现和培养散文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散文创研人才的成长进步,发展和壮大湖南散文创研队伍。

(三)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会刊和微信公众号。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增进同兄弟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侨胞散文作者、评论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      

(五)加强散文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会员对古今中外的散文作家、作品、思潮、流派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现代散文历史和当代散文现状研究;组织会员进行散文教学、研究和创作方面的专题调查,及时提供国内外散文研究的信息;组织会员对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广大青年进行散文专业知识及成果的传播、推介。

(六)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和专题的散文研讨会、笔会、讲习班、进修班、培训班、朗诵会、采风活动、征文比赛活动,进行学术和创作的交流活动。

(七)推介、宣传会员创作成果;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参加省以上文学团体组织或文学活动;组织、推荐会员优秀散文作品在各类文学期刊、报纸副刊发表,参加省以上各类文学研讨、评奖活动。

(八)为会员的文学创作和研究提供支持服务。

(九)办理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组织;

(三)在散文创作、评论、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和业务作者、评论家和理论工作者;

(四)在散文创作、教学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工作者;

(五)重视、关心散文创作与理论研究的出版社、报刊编辑;(六)热心本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通知其参加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学会届满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入会时须一次性交纳会费3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议费、差旅费标准,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湖南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30日经湖南省散文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作家协会 | 版权所有 : 湘ICP备05001310号
Copyright ? 2005 - 2012 Frguo.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