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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作协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

来源:   时间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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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作协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习近平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省委省纪委文件和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作协全体在职员工(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省作协全体在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开展文学活动和公务接待。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省作协主要领导和各部室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要着眼于湖南文学发展和文化强省以及作家和文学工作者集中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定期下基层,加强对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研,宣传有关政策,及时掌握和了解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典型经验,帮助基层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水平。省作协领导每年开展的调研工作情况,应列为年度工作述职的内容之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按程序、按规矩办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标准,禁止超标准使用和豪华装修,按照简洁朴素、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办公家具和设备。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规范会议活动和接待工作,严禁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发放纪念品、组织公费旅游和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机关党委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作协党组和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室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




湖南省作家协会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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