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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作家协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来源:   时间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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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机关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支部。
  
  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机关党委将发展对象送至省直工委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省直工委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讨论通过,并报省直工委审批。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应及时将省直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机关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机关党委报省直工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机关党委报省直工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机关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2年2月1日起试行。
  
  
  湖南省作家协会
  
  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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