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动态您现在的位置是:湖南作家网>湖南省作家协会>机关党建>党建动态

湖南省作家协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 : 2013-08-09

 

分享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省作协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费收缴以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由机关党委报省直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机关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直工委转省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根据在职党员实际交纳(要与应交数相等)党费总数的65%上缴省直工委,35%机关党委留用;离退休党员根据实际交纳(要与应交数相等)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直工委,另50%比例定期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机关党委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机关党委提出申请。省直工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存党费由机关党委交省作协财会室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6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省作家协会
  
  2012年2月16日

湖南省作家协会 | 版权所有 : 湘ICP备05001310号
Copyright ? 2005 - 2012 Frguo.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