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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休假制度

来源:   时间 :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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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假制度:
  (1)事假一律写请假报告单,病假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部室负责人请事假或出差,要报告分管本部室的党组领导或党组书记;干事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本部室的党组领导审批。
  
  二、年休假制度:
  
  (1)凡本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
  
  (4)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6)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此期间去外地旅游、探亲访友等,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以外,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7)工作人员休假,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休假前应提出书面休假申请,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经部室负责人批准,处级以上干部休假经分管的党组领导批准,休假申请送人事处备案。
  
  三、探亲假制度
  
  (1)我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异地工作的配偶,每年给假1次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计20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四、婚产假制度
  
  (1)我会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实行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
  
  (2)我会机关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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